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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南通被罚38万: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
  发表时间:2019-11-08 09:28:19  点击数:692

  新浪财经讯 11月7日消息,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今日公布关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违法行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间,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原渠道经理施XX通过留存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单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拨打公司400电话、模仿投保人签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办理保单贷款16笔,涉及投保人14人,贷款金额87.00万元,已交保费479.83万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担任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期间,未有效履行管控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文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

  地          址:南通市人民东路159号

  主 要 负 责 人:王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违法行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间,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原渠道经理施XX通过留存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单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拨打公司400电话、模仿投保人签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办理保单贷款16笔,涉及投保人14人,贷款金额870000元,已交保费479829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人投保单、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银行借记卡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19年11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被 处 罚 人 姓 名:宋文通                        

  住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都市华城                          

  身 份 证 号 码:33252619810404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违法行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间,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原渠道经理施XX通过留存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单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拨打公司400电话、模仿投保人签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办理保单贷款16笔,涉及投保人14人,贷款金额870000元,已交保费4798292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担任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期间,未有效履行管控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人投保单、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银行借记卡复印件、调查笔录、宋文通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宋文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19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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