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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险市场更需明晰监管边界
  发表时间:2014-9-16 14:31:19  点击数:38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钟保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决定体现的精神看,市场化无疑是保险业改革的大方向。但市场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作为。相反,市场化之后,更需要监管,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基于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推进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可以说,为中国特色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新国十条”在第8条阐述了监管工作,分别涉及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则是在第9条对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涉及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等方面。其中,一些任务已经完成,一些正在进行之中,还有很多要求需要继续完善、严格执行。

  “新国十条”立足“提质增效”,从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对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作出了要求,明确了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

  8年来,保险业的改革不断加快,外部需求明显增加,内部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被更新甚至颠覆。过去,保险是保险人自己的事情,在一些养老、医疗、公众安全等社会管理领域,并不是所有政府部门都意识到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的保险公司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可以作为政府的管理工具。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改革总体部署逐一出台,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改革政策的逐步落实,保险正在成为各级政府的好帮手。

  与此同时,保险产品和保险业的经营模式不断更新,互联网业务正在成为重要的渠道并可能颠覆既有经营模式。保险产品的信息化、标准化和非实物化符合网络产品特征,而互联网低成本、巨量化和大数据的特征也符合保险经营需要,两者的结合将极大激发市场活力。过去,保险公司以自身产品为中心,借助多元渠道去吸引和筛选适合产品的客户,现在,人们纷纷预测这种传统模式将被终结。

  “新国十条”高屋建瓴,提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出发点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具体方向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要求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这些都是保险业的“新常态”。

  “新常态”下,保险监管部门该怎么做?必须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更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思维。明晰监管边界,放开放活市场的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学习贯彻“新国十条”培训班上作辅导报告时提出,要构建鼓励创新、营造环境科学审慎的保险监管机制。他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险监管部门责无旁贷,要通过更好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引导和促进行业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上不断取得突破,要鼓励和支持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的安全和稳健。

  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保险监管则是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无论是保险经营还是保险监管,都有一个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那就是市场规律。回顾保险监管发展历程,正是客观的市场规律决定着保险监管的存在与否以及作用大小。因此,维护和完善市场机制,是保险监管工作的角色定位和行为准则。

  推进监管现代化,将保险企业更加推向市场的前台,激发其管控自身人、财、物等要素资源的活力和能力,凡是市场不需要干预的,绝不越权干预。真正做到放开前端同时管住后端。简政放权不是放弃监管,不是减轻责任,相反,是对监管方式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监管机构,有必要强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制度建设,形成理念科学、目标明确、架构合理、边界清晰、运行有效、具有国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的现代化保险监管体系,为保险业抓住发展新机遇、开创发展新局面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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